王韬 律师
电子邮箱:wt15625054961@163.com
联系电话:15625054961
办公专线:0757-81850699
办公传真:0757-81850699
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南师范大学 法学学士
擅长领域:
经济犯罪辩护、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刑事案件受害方代理;合同法、侵权法、公司法等民商事业务。
1、方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一百万元,在侦查阶段介入辩护工作,经过会见、调查,向检察院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被检察院采纳,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有利结果;
2、作为欧某涉嫌诈骗一案的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即介入辩护工作,成功争取到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予批准逮捕的处理结果;
3、蒋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在打斗中造成对方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在侦查阶段即介入辩护工作,经过会见、调查,向公安机关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被公安机关采纳,最终以公安机关不予呈捕结案;
4、阳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涉案数额高达六百余万,在侦查阶段即介入辩护工作,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有利结果;
5、岑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在侦查阶段介入辩护工作,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检察院不起诉的有利结果;
6、董某涉嫌操纵证券、股票市场罪一案,在侦查阶段介入辩护工作,向公安机关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被公安机关采纳,最终以公安机关不予呈捕结案;
7、林某某污染环境罪一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辩护工作,向检察院提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法律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最终获得不起诉处理;
8、龚某诈骗罪一案,涉案数额超100万元,在侦查阶段即介入辩护工作,最终成功说服公安机关不予呈捕;
9、谭某污染环境一案,在侦查阶段介入辩护工作,最终成功说服公安机关不予呈捕。
1、作为余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的二审辩护人,在一审判决认定余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判处无期徒刑的前提下,介入辩护工作。经过阅卷、会见,向法院提出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寻衅滋事罪的法律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改判为寻衅滋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梁某涉嫌诈骗一案,涉案金额高达五百余万元,经过会见、调查、与承办人沟通等辩护工作,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成功说服检察院将案件定性更改为虚假诉讼罪,后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
3、曾某涉嫌诈骗一案,涉案数额达三十余万,经过阅卷、会见等工作,将涉案证据进行了详尽的梳理与分析,向法院提出降低涉案数额至10万以下的法律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4、蔡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涉案数额超30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辩护工作,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并在法院阶段争取到适用缓刑的有利结果;
5、杨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造成损失超600万元人民币,在侦查阶段介入辩护工作,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不起诉的有利结果;
6、王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涉案金额近50万元,在侦查阶段即介入辩护工作,成功为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并在法院阶段争取到适用缓刑的有利结果;
7、林某涉嫌污染环境一案,在侦查阶段即介入辩护工作,经过与生态环境局、检察院等办案部门的沟通,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并在法院阶段最终判处缓刑;
8、王某涉嫌开设赌场一案,在侦查阶段介入辩护工作,向检察院提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法律意见,最终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不予批准逮捕的有利结果;
10、张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案,在侦查阶段介入辩护工作,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有利结果,后续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将公诉罪名变更为诈骗罪及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最终法院判决适用缓刑;
11、黄某开设赌场一案,涉案接受投注数额超40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辩护工作,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判决适用缓刑。
1、代理佛山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一审败诉的前提下,二审提出租赁合同约定损害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观点,最终被法院采纳,判决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成功为当事人减免赔偿款过千万元,减少间接损失过千万元;
2、代理佛山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在劳动仲裁阶段败诉的前提下,介入一审代理工作,经两级法院裁判,最终驳回对方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请,为当事人减免过百万元的赔偿款;
3、代理佛山某公司涉及电子虚拟货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出对方应当返还款项的相应观点,最终得到一审法院全额支持,为当事人追回款项近200万元;
4、代理衡山某企业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提出法人人格否认的相应观点,最终成功突破公司独立人。
电话: 0757-81850699
传真:0757-81850298
联系邮箱:zhongmiaols@163.com
联系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简平路1号天安数码城发展大厦1812室
Copyright 2018 Guangdong Zhong Miao Law Firm |粤ICP备160233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