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南海某信用社诉南海A鞋厂(案号为(2010)佛中法民二终字929号)、南海C制衣厂(案号为(2010)佛中法民二终字944号)、乐从E家具厂(案号为(2010)佛中法民二终字954号)三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近1000万元,借款事实清楚,争议焦点主要为担保公司收取借款人的保证金及担保公司又向信用社交付相关保证金的关系认定及处理问题,在此问题上,南海信用社一审败诉。
[法律分析]
我所律师在接受南海某信用社委托后,代理其二审诉讼。我所律师认真梳理本案案情及证据,特别是对本案争议焦点作了认真研究及分析。本系列案争议焦点主要为担保公司收取借款人的保证金及担保公司又向信用社交付相关保证金的关系认定及处理问题。对此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担保公司存在收取借款人保证金的行为(金额较大),而担保公司又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向南海某信用社交付相关保证金(金额较小),担保公司交付给信用社的保证金应该视为是借款人交付给担保公司的保证金中的一部分,应该直接在南海某信用社的借款中扣除,借款人只对扣抵后的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我所律师的观点认为,担保公司收取的借款人的担保金,是以担保公司的名义作为定期存款存入南海某信用社的账户,该笔款项应属于担保公司所有而与借款人无关,借款人向担保公司交付保证金是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审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担保公司交付保证金的行为已成立动产质押。
[审理结果]
经过我所律师的努力,最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我方律师的主张,维护了南海某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 谢红波、秦佾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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