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

企业间相互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

撰稿人:郭汝婵       发布时间:2016-08-22 16:47:00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A公司以生产经营困难需资金周转为由,向B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三个月,C公司为A公司借款担保并负责向A公司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至2012年5月,A公司未能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B公司便委托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起诉A公司及C公司,要求A公司偿还本息,C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律师工作]

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借款人是否需承担还本付息、保证人是否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关键。一直以来,法律对于企业间的非法拆借行为均不予保护。为此,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查找了相关有利的法律规定及案例。如:《公司法》第149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不违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其他公司或企业,则此种资金拆借行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法院依法要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B公司超出经营范围与A公司所签订的借款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判决A公司偿还借款本金还占用费。

[律师点评]

关于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有了新的依据及标准。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奚副院长指出对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同期同类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同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承办律师] 谢红波、郭汝婵


  • 电话: 0757-81850699

    传真:0757-81850298

  • 联系邮箱:zhongmiaols@163.com

    联系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简平路1号天安数码城发展大厦1812室

  • 微信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