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邬某向陈某借款70万元,借款期限两个月,由好友罗某为其作担保,并提供孙某的房子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满,邬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陈某便将邬某、罗某、孙某告上法庭,要求邬某偿还本金70万元及违约金30多万元,罗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孙某以抵押的房子偿还借款。
[律师工作]
承办律师接受罗某委托后,审核借款协议条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时违约金条款约定的法律效力、70万元借款交付的证据进行审查。向委托人核实借款后,有无还款事实,还款金额等,有无还款收据等。就委托人陈述的部分还款事实,但无法提供相关还款凭证的情况,帮助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银行的提款纪录、监控录像等相关证据。在应诉材料中,提出借款协议中违约金条款约定不合法的意见。
[法院判决]
法院采信本所律师已偿还款金额的意见,判决邬某偿还借款60万元,罗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驳回邬某主张违约金的意见,仅按银行贷款4倍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
[律师点评]
指导当事人收集、整理证据应诉,指出原告证据的瑕疵、条款的不合法,是本案取胜的关键。本案中,在罗某不能提供完整还款证据的证据况下,向罗某详细了解取款、还款的细节,申请法院调取涉案人员银行账户的流水明细、存取款监控录像,最终赢得法院能支持偿还借款以及驳回邬某主张高额违约金的主张。
[承办律师] 谢红波、郭汝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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