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4月份,被告陈某某以资金周转、经营公司等原因向原告罗某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承诺每月支付利息15000元,并出具相应金额的《借条》并签名、加盖指模确认。借款期满后,被告陈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2013年3月份,原告将陈某某和其丈夫叶某某一并起诉到某某区人民法院,要求陈某某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叶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工作]
经办律师接受律师所指派后,指导原告搜集相关的证据,并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办律师向相关的房屋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陈某某及叶某某的财产情况,及时发现陈某某在2012年底因涉嫌金融诈骗被公安刑事逮捕,并已羁押于某某看守所,且其大部分财产已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冻结,经办律师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在开庭前便立即将财产线索和了解到的案件情况信息向法院反映。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定陈某某借款的事实,但庭上叶某某提出该借款是陈某某一人使用,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支出中,且两人也分居已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不愿意承担该笔借款的归还义务。经办律师向法院阐明,由于借款产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因此叶某某有义务归还借款及利息。2013年8月份,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随后,原告委托经办律师申请强制执行,收回6万元左右的款项。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不管是哪一方向外借款,只要在出借时未与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两人婚前存在财产约定的,则借款如何使用均不影响另一方须承担的归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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