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

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撰稿人:       发布时间:2016-08-22 16:53:00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被告清远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因流动资金周转问题,向原告佛山市南海某某有限公司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清远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亿元,利息按每月利率0.81%计算。被告清远市某某有限公司、卜某某、禹某某承诺对上述借款和利息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原告履行完借款义务后,由于清远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未能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清借款,双方于2012年10月份签订《<借款合同>的补充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延期至2012年12月24日,被告清远市某某有限公司、卜某某、禹某某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后清远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只向原告支付部分利息,其余应付利息及全部本金均拖欠不还。

原告于2013年4月份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清远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归还本息,清远市某某有限公司、卜某某、禹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工作]

经办律师接受律师所指派后,指导原告搜集相关的证据,并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涉及金额巨大,起诉前,经办律师已调查四名被告的基本财产情况,并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防范被告转移财产造成原告无法追回借款。随后,被告清远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愿意与原告进行和解,经办律师参与双方的谈判,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切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被告清远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卜某某出庭参与诉讼,均承认借款及担保的事实。庭后,经过与四名被告的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还款和支付利息的调解协议,并由法院于2013年9月份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约定。

[法律分析]

本案由于四名被告中存在担保人,且重大、巨额财产均登记在担保人名下。因此,原告在向经办律师反映对方拖延归还借款的事实,希望再与对方谈判时,经办律师立即建议原告起诉,并向原告解释可以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再促成与对方的协商,达成调解。否则,谈判时间一长,超过担保期限,则有可能导致担保人不承担还款义务,原告债权的实现将面临巨大风险。

[承办律师]谢红波、苏艳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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