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为何无法实现

撰稿人:庄志茂       发布时间:2016-08-22 16:55:00

 

 ――某保险公司诉某酒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A保险公司起诉B酒店,称投保人王某于2010年12月13日中午在B酒店沐足睡醒后,发现其放于枕头下的车钥匙不见,之后发现其停于酒店外面的车辆被盗窃。王某当时报警,后向A保险公司理赔,A保险公司向王某赔偿了车辆盗抢险8万元。现A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要求B酒店赔偿损失8万元。

诉讼中,A保险公司提供了王某的报警记录、派出所的证明、理赔单据等证据材料。

[律师工作]

我所律师在接受B酒店的委托后,立即去B酒店现行现场勘查,发现该酒店外面的停车场实际是旁边大型综合市场的公共停车场,没有专人进行收费及看管。此外,律师又去当地的派出所进行查询,了解到派出所当时出具的证明所叙述的事实只是根据报案人王某的陈述所制作,相关的犯罪嫌疑人还未确定,车辆的被盗窃情况也尚未能证实。

经大量调查工作及分析后,律师代理B酒店提出主要意见如下:

1、A保险公司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的车钥匙是在B酒店被盗窃的,也不足以证实王某将车辆停放在B酒店外面,更不足证实王某车辆被盗的真实情况。

2、B酒店与王某之间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B酒店没有保管义务,对王某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3、B酒店依法不构成代位追偿的对象,A保险公司就理赔部分行使代位追偿权缺乏法律依据。

[审理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观点,驳回了A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1、发生的事故必须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3、被保险人须对责任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并且其索赔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人赔付的金额,超过部分应归还被保险人。

4、代位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后。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以依法或依约定向第三人提出赔偿请求,如已取得赔偿,保险人可以免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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