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A公司与B先生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A公司为B先生承建多间临街商铺,约定总工程价为500万元。在建设过程中,B先生按照约定的工程进度累计支付了工程款300万元。2013年4月,A公司基本完成了临街商铺的建设,向B先生要求支付其余200万元工程款。但 B先生认为临街商铺出现屋顶漏水、墙体渗漏、剥落等质量问题,要求A公司先行修复。双方协商不成后,A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B先生支付剩余工程款。
[律师工作]
我所律师在接受B先生的委托后,立即对A公司的经营资质进行了调查,发现A公司不具备专业建筑资质,遂代理B先生向法院提起反诉,认为B先生与A公司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并提出对该项工程的总造价、质量问题、修复费用进行鉴定,要求A公司支付修复费用并将其多收的工程款退还B先生。
[审理结果]
诉讼过程中,法院同意了律师的鉴定请求并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鉴定,确认了该项工程的实际造价为250万元、质量问题导致的修复费用为10万元。最终法院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了B先生的反诉请求,判决A公司向B先生返还工程款50万元及赔偿修复费用10万元。
[法律分析]
一、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主体不适格会导致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在建筑工程中,如果承包人企业不具有建筑企业资质,或者其资质等级与合同的建设项目不相适应,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
二、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则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应承担修复费用的;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本案中,A公司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其承建的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且未能进行修复,故其在合同中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承办律师] 谢红波、庄志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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