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2月,霍某与陈某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委托陈某承建养猪场,约定工程造价为60万元。在施工过程中,霍某累计支付了工程款44万元。2010年6月份,陈某完成了该猪场的建设后,要求霍某支付其余工程款16万元。但霍某认为该猪场的建设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且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陈某按合同要求进行修复。双方协商不成,陈某遂起诉至法院。
[律师工作]
我所律师在接受霍某的委托后,经调查发现陈某不具有专业建筑资质,遂代理霍某向法院提起反诉,认为陈某与霍某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并提出对该项工程的总造价、质量问题、修复费用进行鉴定,要求陈某支付修复费用并将其多收的工程款退还霍某。
[审理结果]
诉讼过程中,法院同意了律师的鉴定请求并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鉴定,确认了该项工程的实际造价为40万元、质量问题导致的修复费用为5万元。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支持了霍某的反诉请求,判决陈某向霍某返还工程款4万元及赔偿修复费用5万元。
[律师点评]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施工合同是最主要的一种形式,产生纠纷也是最多,处理起来也最为复杂。因此,在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第一,审查合同的主体资质、完善合同的签订程序,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第二,明确工程价款结算及验收标准,保存好相关工程量凭证。
第三,明确工程期限、交付方式及验收标准,纠纷处理方式等。
[承办律师] 谢红波、郭汝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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