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

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的法律责任

撰稿人:       发布时间:2016-08-22 17:13:00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1日,被告巫**与原告佛山市****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佛山市***都市广场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都市广场B栋**号商铺,用作酒吧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为7年,并约定被告巫**逾期交付的应偿付违约金,且逾期超过30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业。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商铺交付给被告巫**使用,但巫**在支付了保证金1万多元后,便没有再支付任何租金和水电费,拖欠的租金及水电费达到约55万元。经原告调查核实,巫**承租原告的商铺后,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商铺交给佛山市***酒吧使用,负责人为许**,并以该商铺地址作为酒吧的登记住所地,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佛山市***酒吧在商铺内进行装修、经营均未取得原告同意,且实际使用商铺却不支付任何费用。因此,原告在多次联系巫**无果后,特聘请主办律师代理此案,将巫**、其妻子汪**、佛山市***酒吧以及酒吧负责人许**均告上法庭,提出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四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违约金、水电费等共计约60万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工作】
律师所接受委托后指派主办律师负责该案,主办律师调查了巫**与汪**的婚姻登记情况、以及四名被告的名下财产登记情况下,在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查封了酒吧内的全部物品及相关的银行帐户。2013年11月9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四名被告均没有出庭辩论,法院经核实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作出(2014)佛*法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并判决巫**支付租金、违约金、水电费等费用给原告,汪**对巫**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对于酒吧及其负责人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巫**将商铺转租给酒吧的情况下,不应由酒吧及其负责人许**承担支付租金、水电费的义务,因此驳回了该部分诉讼请求。

【案件关健】
    根据原告的反映和实际情况,本案的四名被告在起诉时均无法取得联系,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的形式通知四名被告开庭情况和判决情况,正因如此,主办律师在起诉时已预见到四名被告不出面处理起诉,导致查封酒吧的财产存在疑难的可能性。因此,经过反复研究,结合案件事实和办案经验,主办律师最终决定将商铺的实际使用人也一并起诉,并要求查封酒吧(即涉诉商铺)内的物品,这样也使得法院的查封程序合法、合理,并在审理时一并确实租金的支付和商铺使用主体。

【律师点评】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中法院在判决时支持了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观点。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办理此案时,由于涉及财产保全的问题,为了确定租赁物内物品归属的问题,主办律师将酒吧和其负责人一并作为被告起诉,以便法院查封租赁物内的物品。否则法院在查封时,有可能存在因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与承租人不同,而拒绝查封租赁物内财产的情况,这势必影响到日后执行程序的顺利开展。因此,基于上述考虑,主办律师将实际使用人一同作为被告,并在开庭时明确租赁物内的物品情况。而从办案经验所得,在此后的执行程序中,由于确定了租赁物内物品的归属问题,使得案例顺利执行到位。作为出租人则需要注意,这与一般的转租不同,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转租的情况下,法院不支持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合同义务的诉求,因此,出租人一旦发现承租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必须及时采取法律行动,确定实际使用人的身份和法律责任,以便确定日后起诉的对象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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