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

浅谈建筑行业中如何适用“非法用工关系”实现赔偿

撰稿人:苏艳坚       发布时间:2019-02-24 17:44:00

关键词
非法用工  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雇佣)关系  工伤赔偿  违法转包、分包  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14年6月份,劳动者邓*富受包工头夏*国的招聘,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新**广场”的建筑工地工作,从事混凝土的工序,并受夏*国的管理、安排,向其收取工资。

2014年12月17日21时许,邓*富从工地下班回家的途中,在佛山市禅城区**大桥下桥路段,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邓*富作为乘客一方对事故不负任何责任。然而,邓*富去世后,家属面对的却是肇事司机的逃逸,用工单位的漠视,包工头的推卸,这一局面使得邓*富的家属既愤恨、伤心,又委曲、无奈。在经朋友介绍后,家属找到我所律师,并表示势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各方人员的法律责任。
由此,我所律师与当事人共同开启了一段持续“抗战”三年之久的维权之旅。

律师工作和诉讼策略
我所律师接到该案后,详细地研究了邓*富与各方责任人的关系,并针对交通事故的赔偿和用人单位方面的赔偿责任分别制定诉讼策略和方案。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办理难度不大,事故过程简单,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邓*富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过开庭和调解,判决结果与律师预期的金额相差不大。但问题是被告的偿付能力十分有限,作为一名同样是外来打工的人员,他根本无法履行支付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

因此,考虑到用人单位的赔付能力较强,责任人员较多,能够较好的保障判决的履行,我所律师的代理和诉讼重心放在第二种的法律关系中,即用人单位因员工下班途中发生车祸死亡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在这时,案件若是按照一般的劳动关系处理,只要邓*富员工身份被确定,进而认定工伤,主张赔偿,那么案件结果是可以预见的,流程也相对简单。

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邓*富与用人单位并非一般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难以通过认定工伤(事实劳动关系)来实现赔偿目的。之所以有这样的考虑,主要是我所律师在以往代理的案例中,曾经就建筑行业的“农民工”身份和适用的法律关系问题,在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审判认定时出现了三种不同的结论,存在着会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抑或是非法用工关系的可能。因此,该案所选择适用的法律关系,直接影响到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责任人员的认定等实际性后果,必须谨慎对待。

经过结合案情的一系列法律关系分析,并搜集全国各地相关案例进行对比、筛选后,我所代理律师确定往“非法用工”关系上制定诉讼策略。在往后的代理中,为争取“非法用工”关系的认定,并以此计算赔偿数额,代理律师分别提出两次劳动仲裁,经历了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的一审、发回重审的二审)、执行、再审等阶段。

(一)仲裁(诉讼)前的证据搜集和准备工作

与普遍的农民工相似,邓*富到该工地工作时并没有与任何用人单位、个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更没有直接的证据证实其系劳动者的身份。但本案中,邓*富的在工地工作的事实必须明确,否则赔偿也就免谈了。因此,搜集用人单位与邓*富存在用工关系的证据对本案的去向和推动至关重要。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分别对招聘人(实际施工人)夏*国和当晚搭载邓*富下班的工友夏*制作了《调查笔录》,两人的笔录均清楚承认了邓*富在该工地工作,并且邓*富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同时,代理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证人证言、工资条,固定邓*富劳动者的身份,并且向工地负责人提交了要求工伤赔偿的申请,保留签收凭证。

取得上述证据后,代理律师认为虽然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很小,但代理律师仍坚持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并借此次仲裁固定大部分的事实和证据。

(二)提出第一次劳动仲裁的申请

按照上述的方案,代理律师以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第一次劳动仲裁。开庭前,代理律师提醒当事人务必说服招聘人(实际施工人)夏*国以及其他员工出庭作证,证明邓*富在工地工作的事实。由于仲裁请求与招聘人(实际施工人)夏*国自身利益无关,因此,夏*国基本能如实陈述了整个招聘、用工的事实。而用人单位为逃避已方的法律责任,庭审中也将其把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的事实,向仲裁庭如实交代,我方在此次仲裁中顺利在搜集和固定了用人单位违法分包和转包的证据,查明邓*富工地工人的身份和死亡的过程,并明确了工程中的实际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的具体情况,为我方下一步的诉讼(仲裁)工作奠定了事实基础和完成证据搜集。

案件结果如意料之中,第一次的劳动仲裁结果是仲裁委员会确认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幸运的是,借助仲裁调查查明的大部分事实,且各责任人也作出了对己方不利的陈述,日后诉讼中成为了我方最有力的证据支持。

(三)提出第二次的劳动仲裁申请

在第一次仲裁结果出具后,代理律师以非法用工关系继续向该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第二次的劳动仲裁,主张实际施工人向邓*富家属赔偿人民币约88万元的款项,实际承包人、转包人、用人单位对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正式进入主题。

开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围绕适用的法律关系开展了激烈的争辩。我方主张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张实际施工人夏*国因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也没有建设工程建筑施工资质,由其招聘邓*富提供劳务的行为属于“非法用工”调整的范围,应当以非法用工过程中受聘人员因工死亡的相关规定计算赔偿款项;而实际承包人关*根、转包人孙*中以及用人单位均明知上述事实,仍放纵和同意用工行为,应对赔偿款项均应对邓*富的死亡所造成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针对我方主张的“非法用工关系”,四名被申请人纷纷提出应当适用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为由进行抗辩,企图将各自的责任推卸干净。
案件的发展往往会一波三折。这次的仲裁请求虽我方努力争取,结果并不如我方所愿,仲裁委员会认为邓*富与实际施工人夏*国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符合非法用工范畴,驳回了我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

(四)提起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发回重审二审)

在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我方仲裁请求后,代理律师马上安排民事诉讼工作,并继续研究各地案例,为庭审时争取法官认可我方观点作好准备。一审的庭审,双方仍然以法律关系的适用问题为争议的主要焦点。等待判决的时间是漫长且难熬的,一审出来的结果却是认为邓*富与夏*国是雇佣关系,个人聘请人员从事劳务及建筑工程项目的违法转包、分包,并不必然导致非法用工,法院驳回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不论是当事人,还是代理律师都是极大的打击,代理工作陷入了困境。但上诉时间只有十五天,一旦错过等于承认案件适用的法律关系就是劳务(雇佣)关系,那么带来的后果是,之后的诉讼只能起诉夏*国一人,且赔偿标准、责任划分都会发生根本性变化。另外,加上夏*国是外地人,在本地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收入也不固定,这样赔付能力十分有限。最终即使当事人赢了官司,但可能连一分钱也收不到。

经过一审的重创,代理律师冷静地再重头分析案情,全面疏理法条和相关规定,归纳争议焦点中法律适用的关键问题,加上“非法用工”概念在建筑行业适用的条文的制定背景,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疑对建筑行业的这类型用工关系会有更加深入的分析和高度的见解。因此,代理律师说服当事人坚持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这次,胜利的曙光终于照向我们这方。二审法院果然推翻了一审法院的认定,确定本案属于非法用工关系,并认可当事人以非法用工关系的标准主张相关的赔偿和责任的处理。但由于赔偿问题未经过一审判决,二审法院不能直接作出认定,因此,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有了二审法院的这份判决,一审法院在重审时,格外留意法律关系的适用问题。但虽然有了这份判决,代理律师依然不敢松懈,因为案件毕竟还没有最终的结论,仍存在被翻盘的可能。

因此,在发回重审的一审开庭后,代理律师将各地法院特别是广东省范围内的法院所认定的多份案例整理打印,并在代理词中引用,详细地向法院陈述了在建筑行业中,“农民工”与实际施工人、实际承包人、用人单位等各位主体之间所适用的法律关系的变化和发展,以及法院、劳动部门等机关单位针对这类型法律关系的相关条文的制定目的和背景。令人鼓舞的是,一审法院这次以五页纸的篇幅详述了本案应当适用非法用工关系的观点和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既分析了我省各个法院目前处理此类案件的做法,也考虑了案件处理后果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可以说是一份情理分析到位的判决。

至此,案件代理了两年后,代理律师终于取得了一份对得起当事人,也对得起自己工作的判决,各种的辛酸和劳苦,都随着这份沉淀淀的判决书烟消云散。之后案件的二审、执行异议以及在省高院的再审结果,都维持了发回重审的一审判决结果。当事人在经历三年的诉讼后,终于全额收到赔偿款项,对我所律师的代理工作表示高度的赞赏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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