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8日下午,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淼所”)合伙人杨科律师为佛山市工商联(下称“市工商联”)、佛山市湖南省衡山商会(下称“衡山商会”)开展《投资者对经营实体的债务责任及风险防范》专题讲座。
在日常咨询中,众淼所律师通过解答各行各业企业家客户提出的疑问,了解到不少投资人和创业者都对经营实体的债务责任及风险防范有许多的困惑,也对经营实体的债务风险防控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应对解决方案。
恰逢市工商联主办、衡山商会承办了一场致力于“深入贯彻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持续有力推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家的法律需求”的法律讲座,众淼所受邀派出在民商事法律领域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的合伙人杨科律师作为本次讲座主讲人,希望能解决企业家们关注的问题,例如:“投资者对不同经营实体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怎样合理选择不同的经营实体形式?”“如何避免经营债务风险转嫁给个人和家庭?”等,同时为各位企业家的未来经营活动提供建设性的指导意见。
本次讲座分为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杨律师以一个他曾代理过的真实案件作为引子,为大家介绍了常见的经营实体的分类,深入浅出地为在场听众讲解了投资者成立经营实体的优势以及必要性。
在第二部分,主讲人详细分析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四大经营实体的投资人债务责任承担模式,其中,着重围绕“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责任范围”这一话题展开,提示在场听众即便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也有其适用的情境,不必一味追求成立公司等经营成本较高的经营实体。
在第三部分,主讲人首先从法律上对自然人和法人的不同描述入手,简单概括了两种概念的不同及相似之处,后又带领听众走入15~16世纪的欧洲大航海时代,从现代公司组织的诞生伊始说起,简要论述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诞生的重要性和历史必然性,着重凸显了公司作为一种经济组织的优势所在,即: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随后,主讲人引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其几十年的公司法、合同法、建设工程、重组清算、投资、婚姻家庭法等民商事法务及诉讼的丰富经验,为大家一一说明股东有限责任例外情形的具体表现,包括公司与股东的人格混同,母子公司之间的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关联公司混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出资认缴制的相关股东责任问题等,可称得上是干货满满,现场听众均反映此次讲座的收获良多。
在最后一部分,杨律师毫无保留地同大家分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这四大经营实体的优点、缺点、适合情形,为在场的企业家及创业者们提出了较为全面中肯的建议,能够让大家在日后创业、选择经营实体、管控经营风险的过程中少走弯路。
本次讲座结束后,杨律师与在场听众进行了问答互动,他以其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对会场人员提出的各式各样的问题作出了专业的解答,并为他们提供了针对性的建议,取得了良好的沟通效果,本次讲座在融洽的气氛中落下了帷幕。
未来,众淼所将继续与各大服务民营企业家的平台合作,致力于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推进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积极回应相关主体的法律服务需求,为此,众淼所必将继续秉持专业负责的工作态度,持续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所有服务企业遮风挡雨、助力共赢!
电话: 0757-81850699
传真:0757-81850298
联系邮箱:zhongmiaols@163.com
联系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简平路1号天安数码城发展大厦1812室
Copyright 2018 Guangdong Zhong Miao Law Firm |粤ICP备160233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