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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淼普法】母子公司人员调动如何做到合法合规?

撰稿人:张恩淇       发布时间:2023-06-28 09:43:41
       很多公司都下属有子公司,各子公司接受集团的统一管理。这时,就常常出现员工在母子公司之间、各子公司之间进行调动的情况。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母子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对外可以独立承担责任。那么面对母子公司的员工调动,应当如何办理调动手续才能达到合法合规?需要签订何种协议?

涉及情形如下:
1、人员自此长期调动,不再返回原单位,调动后保留社保、公积金在原公司所在地,但工资、考勤会在新单位。
2、人员自此长期调动,不再返回原单位,调动后留社保、公积金在工资、考勤全部转入新单位。
3、人员短期调动,几个月或一年。

法律分析

No.1员工长期调动,社保、公积金在原单位所在地,工资、考勤在新单位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对于员工长期借调但社保、公积金关系保留在借出单位的情形,员工与借出单位仍然保留劳动关系,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仍然在借出单位缴纳,但两家公司的权利义务、借调员工成本费用、借调期间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工伤责任划分及补偿方式、召回处理、工资发放主体、社会保险的费用承担主体、日常管理等内容,需要两家公司通过《员工借调协议》或三方协议的方式予以约定。并且,借出单位应向员工充分告知借调的工作安排、借调期限结束后如何确定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资报酬等内容,并获得员工的同意,保留相关证据。

No.2员工长期调动,社保、住房公积金、工资、考勤全部转入新单位

       这种情形往往属于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因此建议借出单位与员工终止原劳动合同,由员工与借入单位签订新劳动合同,避免发生用工争议时,认定借出单位与借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而承担连带责任。至于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则取决于终止的方式,以及借入单位是否承继原合同的相关义务。借入单位需注意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借入员工签订新劳动合同。社保、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具体操作方法可参考《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其它实际操作问题也可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咨询意见。

No.3短期调动

       对于短期调动的情况,建议签订《人员调动协议》,并注明调动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薪资、福利等事项。如果社保、公积金等仍保留在借出单位,则参照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形处理;如果涉及到离开借出单位,即解除或终结原劳动关系,需要办理离岗手续,并妥善处理社保、公积金转移等问题,具体可参照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处理。

No.4其它合规建议

1、在对借入员工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借入单位应向员工充分告知规章制度内容并要求其承诺遵守借入单位规章制度内容。
2、企业间借调员工有别于劳动派遣,不得收取费用。如果企业之间借调员工而因此收取费用的,则可能涉嫌经营劳务派遣。在企业间借调员工时,借出单位可以与借入单位结算借调员工的成本,但不得以此盈利,而且企业不得将本单位内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再借调至其他单位工作。
3、控制母子公司混同任职人员比例,尽量减少母子公司混同任职。
 

结语

       当前企业的形态以母子公司为主,集团中母子公司之间和子公司之间的员工调动虽然提高了整体效率,但不利于劳动者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且对企业自身而言,也存在着法律风险,建议企业尽可能做到规范用工,尽量减少劳资相关法律风险。
 

附:法律依据

1. 《公司法》(2018修正)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一)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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