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2日,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联合佛山市天安数码城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佛山市委员会开展“拨开迷雾 认清大势”—2019年佛山天安数码城国际贸易产业高峰论坛。
众淼所王利伟律师受邀参会为贸易企业分享相关法律知识。王律师以华为事件为切入点,从出口管制、经济制裁、《反海外腐败法》以及萨班斯法案四个方面向与会人员简明扼要地分析了美国长臂管辖下贸易企业避不开的几道法律“坎”。
王利伟 律师
与会人员
会议过后,与会人员对王律师的法律知识分享都可谓是意犹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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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事件以来,如何应对美国的长臂管辖权成为越来越多企业关注的问题。因会议时间有限,为让企业对长臂管辖权有更好的认知,助力企业在挑战中应对风险、把握住机遇,故在此对企业较为关心的美国长臂管辖权相关问题作简单探讨。
2018年12月1日,华为公司首席财务官孟晚舟在加拿大温哥华被捕,美国向加拿大要求引渡;近日,美国将华为及其附属公司列入出口管制“实体名单”,谷歌也暂停了与华为的部分合作。美国为何能对我国公司行使管辖权?这涉及到一个重要原则:长臂管辖权。
为了解长臂管辖权,我们先来看看一般的国际民事案件是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
国际私法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有:
A属人法:指当事人的国籍所属国法、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法,常用于身份关系;
B.物之所在地法:用于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法律关系;
C.行为地法:用于合同行为、婚姻行为和侵权行为等;
D.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用于合同法律关系;
E.法院地法:主要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
F.旗国法:即旗帜所属国法律,用于船舶、航空器方面的纠纷;
G.最密切联系地法:用于各类民商事关系。
PS:不同的民事案件,原则也不一样,一般本国的冲突规范会标明管辖权的适用法律。
长臂管辖权最早始于美国,最早在1945年,在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案中,美国法院确立“长臂管辖”原则。
一般的民商事案件的管辖,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行为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或与管辖法院拥有最密切联系地法来确定管辖;而美国的长臂管辖制度设计就是不给其他商业竞争对手任何的时间与机会,即使商业行为不涉及美国人、美国企业、不是在美国境内交易,但只要交易与美国有一丁点的联系、有最低联系点,例如使用了美国的金融结算系统、计价使用了美元,美国就适用“最低限度联系”原则,无限制地争夺、争抢管辖权,这就是“长臂管辖权”,具体有如下的表现:
1、本质是域外管辖权;
2、“最低限度联系”主要取决于两点:
①被告是否在法院地从事系统性和连续性的商业活动;
②原告的诉因是否源于这些商业活动。
3、不可预见性与随意选择性。
A:一开始主要用于交易行为和侵权行为,“长臂管辖”确立之后,美国逐渐将这一管辖扩展到合同、侵权、商业经营、金融、投资、家庭关系、反腐败、反垄断、网络等不同领域。
A:涉外法院管辖权体现的是国家主权,不容放弃,但在维护自身国家主权尊严的同时,必须尊重他国的司法主权及遵循一定的原则。
但美国的长臂管辖制度设计就是不给其他商业竞争对手任何的时间与机会,即使商业行为不涉及美国人、美国企业、不是在美国境内交易,只要交易与美国有一丁点的联系,例如使用了美国的金融结算系统、计价使用了美元,美国就自认为对其拥有了管辖权,无限制地争夺、争抢管辖权。
1、出口管制
出口管制是属物管理,无论产品在哪里:
①在美国制造的东西;
②经由美国出口或转移的物品(不看来源);
③含有美国管制的部件/软件或源自美国技术的由外国制造的物品。
2、经济制裁
美国人不得与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 (Office of Foreign Assess Control)的SDN名单及其实际控制的主体交易,不得为非美国人与制裁对象进行交易提供便利。
美国人US persons:包括美国公民、合法永久居民、根据美国法律设立的实体以及位于美国的其他组织等。
SDN List:SDN名单中的人员被称为特别指定国民,即根据OFAC管理的各种制裁计划,财产和财产权益被冻结的个人和实体。
3、《反海外腐败法》/FCPA
也称《反海外贿赂法》简称FCPA(Foreign CorruptPracticesAct),禁止的贿赂主要包括现金、礼品、旅行、餐饮娱乐、折扣、工作机会和其他有价值的财物。对象:政府、政党、机构、公共国际组织的官员、代表及办事人员。
有效的三种抗辩:加速费、合法合理抗辩、替罪羊。
4、《萨班斯法案》/SOX法案
全称《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重点就是强化公司高管及白领犯罪的刑事责任,另一个重点就是加强对会计职业的监管,修正内控,确保财务信息可靠。
A:中国成为第二大经济体后,美国对我国企业进行经济制裁屡见不鲜,广为人知的便是中兴、华为事件。美国利用长臂管辖权制裁中国经济、遏制中国发展,势必对我国企业经济效益造成冲击。
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转型的关键期,高新技术产业自主研发起步不久,此时新兴技术及高科技领域遭受制裁,必然对中国企业发展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WAY1 加强域外法律知识
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域外法律知识宣传教育,从整体上提高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在日常运营中,企业应遵守本国及包括美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做到合法合规运营;一旦企业遭到“法律霸凌”,了解域外法律及法律规则与原则,则有利于及时采取措施应对,不至于茫然无措。
WAY2 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中国企业应当认识到,这是我国企业转型的机遇期。我国企业之所以屡遭美国制裁欺凌,核心竞争力不足是主要原因之一。
通过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是国内企业在国外“茁壮成长”的必经之路、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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