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

【众淼普法】高空窗户下坠 住户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撰稿人:杜丽怡       发布时间:2019-06-28 15:18:00
       近段时间高空坠物事件屡有发生,继深圳一小区高楼玻璃窗户坠落砸死5岁男童后,在19号,南京又有一小学生被高空坠物砸伤。频发的高空坠物事故,令不少市民心有余悸。
       国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87条规定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对高空坠物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如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承担责任。若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此次事件,众淼合伙人苏艳坚律师接受佛山电视台南海分台的采访,就事件中责任主体、责任分配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众淼合伙人苏艳坚律师

律师建议

1.业主出租了之后,其对于出租物的安全维修义务是不会免除的,其作为所有人应对窗户下坠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2.承租人是出租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其清楚知道窗户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有义务自行维修或及时通知业主进行维修。如果发生窗户下坠,其需要对这个事件承担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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