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B先生入职A公司业务部担任产品数据分析工作。培训时,HR向B先生介绍:“我们是互联网公司,因行业特点和工作特殊性,业务部和技术部的员工一律自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每日9点上班,下班时间不固定。”
B先生疑惑不解,虽说数据分析员属于业务部门,但是每日工作就是在办公室分析销售数据,完全可以固定上下班,如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为何规定每天准时上班?
回答这一问题前,先了解我国现行的三大基本工作时间制度:
1、标准工时制,是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即俗称的“朝九晚五”;
2、综合计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3、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大家最熟悉不过,目前大部分的企事业单位都是实行标准工时制,但随着互联网的兴起,新生行业蓬勃发展,对于就业岗位的需求呈现多样性,单一的工时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公司员工的管理要求,也越来越多的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在A公司的案例中,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问题:
事实并非如此。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计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可见,实施标准工时是原则和基础,实行综合计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是例外和补充。
A公司是否符合不定时工作制,主要取决于是否存在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如果无特殊原因且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都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法律并不允许企业擅自扩大实行综合计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范围。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如果A公司的员工符合上述三种条件之一,那么可以在公司内部针对这部分员工实现不定时工作制,但其他员工仍应当实行标准工时制。
本案中B先生在A公司任数据分析员,该工作性质和特点不属于上述法律中第(一)、(二)类职工,如果不能反映其工作性质或特点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则B先生作为数据分析员是不适用不定时工作制。
假设A公司的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使得部分员工无法使用标准计时的,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那么A公司应当按照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将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和员工名单向劳动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并备案,由劳动部门最终审核确定A公司能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具体在哪位岗位、哪些员工内实行。
经审批后,A公司就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了。
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上下班时间,但是不定时工作制的基本特点就是工作时间灵活,不一定标准工时的规定准时上下班,不受每日8小时标准工作时间的限制。
在一个工作日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既可以超过8小时,也可以不足8小时,既可以早上晚下班,也可以晚上班早下班,甚至全天工作,全天休息。
因此,本案中A公司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9:00上班,不定时下班,是不妥当的,是对不定时工作制的错误理解。
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区别于标准工时制度的特殊工时制度,主要适用于那些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用标准工时制度衡量的人员,因此,其适用范围被严格限定,且须经过批准。
用人单位无权自主决定让哪些岗位、哪些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作出规定时,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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