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

​【众淼普法】信访工作条例解读

撰稿人:谢晓虹       发布时间:2022-04-30 16:10:00
       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批准《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称《条例》),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近日,《信访工作条例》正式对外公开发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根据对我国信访相关政策法规的理解,结合长期为信访部门服务的实践经验,对《信访工作条例》进行了解读。

一、《条例》的出台有何重大意义?

       如国家信访局负责人就《条例》答记者问时所说,此次《条例》的出台,是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领导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坚持人民至上、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举措,也是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条例》较原《信访条例》有何重大变化?

01、新增第二章“信访工作体制”,明确健全党领导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众淼解读:
       此次《条例》由中央政治局批准,中共中央及国务院联合发布,上升到行政法规及党内法规双重属性的层面,信访工作被提到一个相当重要的地位,同时也将党在信访工作中的领导地位、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体现在《条例》正文中,明确了党委、政府组织、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部门、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在信访工作中各自的工作职责与组织架构。

02、《条例》适用主体由“行政机关”扩大至“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众淼解读:
       作为行政法规,原《信访条例》将受理信访的部门限定在行政机关,无法囊括所有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机关和组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现《条例》将适用主体进行扩大,使各级党机关、人大、公检法等单位的信访工作连接到普通信访体制中,实现了较为全面的覆盖,也便利了信访信件转送程序的顺利运转。

03、增加了“不属职能范围应5个工作日提出异议”的规定。

众淼解读:
       网上信访作为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的改革成果,属于当初制定出台原《信访条例》(2005年)所未预想到的新事物,因此相关规定有所欠缺。此次《条例》在第二十三条中对转送至有关机关单位但不属于其职能范围的信访事项规定了提出异议的期限,兼顾了转送准确度及受理及时性,有利于提高转送效率。

04、增加了“涉法涉诉件应转送同级政法部门”的规定。

众淼解读:
       《条例》中删去了原《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关于涉法涉诉件不予受理的规定,转而在《条例》第二十二及二十三条中分别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及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涉法涉诉信件的处理程序作了不同规定。对于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将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转送至同级政法部门;而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对于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对于转送件则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异议。

05、增加了三类信访事项办理要求等程序性规定

众淼解读:
       《条例》在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意见建议类、申诉求决类、检举控告类三类信访事项的办理要求,其中对于申诉求诀类中不属于涉法涉诉等五类情形的,信访部门应发挥兜底功能,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而不能简单网上答复或者电话回复。

06、引进“三到位一处理”、“枫桥经验”、“三项建议权”等新概念

众淼解读:
       将相关信访处理要求及概念引入《条例》中,有利于推动先进工作思想和经验的落实和普及,从源头上减少越级上访、重复信访的现象。尤其是三项建议权中相对于原《信访条例》,增加了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情形,可行使追究责任的建议权,推动信访事项的有效化解和监督落实。

结语

       本次《信访工作条例》发布距离上次《信访条例》施行已有整整17年,此次修改充分吸取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现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五项原则上,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信访工作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要通过信访渠道摸清群众愿望和诉求,找到工作差距和不足,举一反三,加以改进,更好为群众服务”。
       通过《信访工作条例》的颁布施行,信访工作质效将更上一层楼,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将更为紧密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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