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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三种程序简析

2018-09-04 17:32:00       作者:李晓璐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等三种处罚程序,现笔者说说对这三种程序具体运用的理解,希望给行政执法工作者带来启发。

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又叫当场处罚程序,它的特点在于当场决定并当场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有明确处罚依据及后果不严重的情形可适用简易程序。

相比普通程序来说,简易程序省略了立案审批等程序,但其虽说简易却不简单,执法过程中也需要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过程需要严格按照步骤进行:在现场执法之前,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有关执法的身份证件,证件上标明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证件有效期限、证件编码及加盖发证机关的钢印。在经过检查发现违法事实,决定当场处罚时,必须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处罚依据及理由,如果有见证人或者证据,应请证人当场作证并将证据固定下来。在详细说明后,当事人可对违法事实及适用的处罚依据作出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当记录下来,若是当事人对事实存在异议,应进一步补充证据;若是当事人对处罚依据有异议,执法人员应当对其出示相关法律文书,并作出必要的解答。在决定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事项并加盖公章。《决定书》应当交给当事人一份并让当事人签收,同时告知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地点及方式,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若当场收缴罚款,应对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在适用简易程序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7日内向所属机关备案,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自收缴罚款2日内,交到所属机关,再由机关将罚款缴付至指定的银行。

(二)《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警告、罚款可适用简易程序,但并非所有“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情形都适用简易程序,若是案情复杂,情节严重,或者现场无法判断是否违法的情形,都不应适用简易程序,而若涉及到暂扣财物等行为,也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三)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而不是罚款,所以执法人员不能本末倒置,即使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应要求当事人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记录在案。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主要是指除法律特殊规定以外,行政处罚应遵循的程序,是行政处罚的通用程序,也是最常用程序。

(一)执法机关在检查、接到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情形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立案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这是一般程序启动的第一步,立案应当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但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必须先立案再调查,大部分情况下,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就能发现大量现场证据,若是在立案前没有及时固定证据,将导致以后取证困难的情况,所以执法人员应第一时间制作《检查笔录》完成初步调查,并保存可能灭失或立案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然后制作《立案审批表》报请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二)立案后,执法人员应依照法定程序,向案件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了解真实情况,当事人也可以进行陈述辩解,在制作《询问笔录》等言词证据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及时收集物证、书证等材料,最后应细致审查证据,确保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于证据的制作要点可参考笔者另一篇文章《城市管理执法中如何认定违法主体及制作证据》)。

(三)在调查取证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将案件情况及处理意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完成后,如构成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制作《接受处理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也要告知当事人其申请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需格外重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法定权利,否则将导致行政行为不合法。

 (四)在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如果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处罚;如果不存在违法行为,则告知当事人,行政机关遵循内部规定程序进行销案;如果已经构成犯罪,则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送达后《行政处罚决定书》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三、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情形是比较好理解的,那么,较大数额罚款应如何确定呢?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所以各地标准并不一致,以下均以笔者身处的广东省为例,《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本条前款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即广东地区,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当事人是可以要求听证的。

听证分为公开听证和不公开听证,一般均采用公开方式,如果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则采用不公开方式,不允许群众旁听及新闻媒体报道,但不管是公开或者不公开,都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一)行政机关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出《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及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

(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执法机关在收到申请3日内将行政处罚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证据的复印件、照片以及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移送听证机构;听证机构接到移送的案卷材料后,应在3日内确定听证会组成人员。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把听证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其他参加人,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会举行3日以前公告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听证举行时间和地点。

(三)在确认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到会,宣布听证纪律后,听证会正式开始。听证主持人将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听证开始后,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案件调查人员可以向当事人提问。在听证会辩论阶段,在听证主持人的组织下,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和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听证主持人在宣布申辩终结后,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听证结束时,记录人将听证笔录交给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上写明。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再由听证会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签字或盖章。

(四)听证结束后 ,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一起报送执法机关负责人。听证报告应当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记录人、主持人、行为人与调查人员对违法的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等。执法机构负责人根据行为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参照听证笔录和听证主持人的意见,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结语:笔者担任某城市管理局法律顾问以来,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深深体会到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具体办案过程的困难性。整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思路,确保行政执法工作合法合规,力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是笔者作为法律顾问应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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