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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规则及注意事项

2018-09-04 17:36:00       作者:李晓璐


法律文书送达是特定部门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职权行为,是法律文书生效的前提,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行使,并为当事人预设法律后果。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往往需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程处罚决定书》等多种文书,文书送达是一项重要工作和必要程序,直接影响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送达程序。

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基本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如《行政处罚法》第40条,《行政强制法》第38条,《行政复议法》第40条都有依照民事诉讼法送达的规定,甚至《行政诉讼法》第101条也规定对未尽事项也要适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7种送达方式。这些送达方式并非简单的并列关系,执法机关一般应当采用直接送达方式,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它送达方式。因转交送达适用于军人、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自然人,在行政实践中比较少见,故本文主要简述几种主要的送达方式的规则及注意事项。

(一)直接送达
执法机关送达文书时,应当采用直接送达,也就是执法机关人员直接将文书送给受送达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这表明直接送达是送达最基本的方式。

直接送达具体分为四种情况:1、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的,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收件人签章”处进行签收;2、受送达人不在现场且为公民的,则由同住的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收件人签章”处进行签收;3、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在《送达回证》“收件人签章”处进行签收;4、受送达人已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收人的,由代理人或代收人在《送达回证》“收件人签章”处进行签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代收,应在备注栏注明代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如果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代收人身份并不明确的,送达人员应在“备注”栏中说明情况,并留下代收人的身份信息。

(二)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是我国法律新推行的送达方式,但仍在探索阶段。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在执法实践中,要保证电子送达的有效性,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1、要求受送达人签署同意电子送达的书面证明,并事前确认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及行政机关发送文书的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确保受送达人自愿采用电子送达方式;2、在确认送达上,可采用电子签名、确认书等方式确认文件已被受送达人接收,为避免受送达人因网络原因或技术故障无法接收,也可在送达期限届满前,重复送达或采取其他方式送达;3、做好电子文书的保存、备份工作,避免电子文书在传输过程中被拦截、破坏、删改的风险;4、在启动电子送达程序时,应及时做好工作记录。

电子送达的优点在于便捷、及时、低成本,能极大地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执法机关和当事人的成本,在办案过程中当事人同意采取电子送达的,应当签订《当事人电子邮件送达确认书》,执法机关可以按照确认书的电子地址适用电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三)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指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无理拒绝接受相关文书时,送达人依据法律程序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的一种送达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 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留置送达的住所地点,受送达人是公民,住所应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若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住所应为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注册登记地。

送达人员在采用留置送达方式时,可以邀请社区工作人员、基层组织人员、公安干警进行见证,若上述人员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出面进行见证,也可以采取公证送达。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一般是直接送达有困难时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执法部门将有关文件通过挂号邮寄或者邮政快递的方式寄送给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或其代理人、代收人、成年家属签收即视为送达成功。在实际操作中,执法机关通常采用邮政快递寄送文件,但若出现没有纸质签收回执的情况,则难以证实受送达人已接收文书。

执法人员在采取邮寄送达时需要把握以下送达要点:1、由受送达人在《地址确认书》中填写准确地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执法机关应告知受送达人拒不提供地址或者提供虚假地址的后果;2、执法机关应在寄件单据上填写清楚所寄送的文件名称、编号、数量等内容,并附上送达回证,寄件单据应妥善保存,记录在案卷中;3、要求邮政寄件部门及时交还签收回执,确认签收情况及签收人信息,确保签收人身份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五)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的前提是穷尽其他方式仍不能送达的有效补充,是一种兜底送达方式,具有非普通适用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因此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成功时,为顺利推进行政执法程序,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行政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将需要送达的文件公之于众,经过法定期限,即视为送达成功。公告送达需要注意的是:1、若采用登报的方式,一般应刊登在全市性的报纸上,并将报纸上刊登的公告内容人妥善保存,送达回证上也应注明公告情况;2、若采用张贴公告的形式,应选择在受送达人的经常居住地张贴公告,并将张贴情况及时以拍照、摄像的方式固定下来,方便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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