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

说说行政法那些事| 02较大数额罚款不告知听证,程序违法!

2019-02-25 18:08:00       作者:黄智琴


案例回顾

2016年5月8日,市民王某与美发店经营者袁某签定《租房协议》,将位于某小区的三室两厅住宅出租给袁某作美发店员工宿舍,租期两年,租金4.8万元。2017年11月某日,该住宅夜晚发生火灾,造成美发店员工一人重度烧伤。公安机关进行了立案调查,勘查了火灾事故现场,传唤询问了相关当事人,最后以王某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为由,于2017年12月5日,向王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并于次日,公安机关作出了责令王某停止出租及罚款8000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王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后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叶淑玲律师接受了当事人的相关咨询,对行政处罚事实进行了法律分析,认为本案中公安机关没有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就直接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属于程序违法。于是,王某以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违法及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据此,在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要求听证的权利是行政相对人的一项法定权利。行政机关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应有效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给当事人,若当事人在法定的三日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行政机关应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将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时间规定为三日,是基于行政执法效率的考量,也是考虑到当事人在对其听证权利的行使时需要通过收集证据、研究法律、认真思考后再慎重作出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听证期限内,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的次日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明显违反了法律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在叶律师的成功代理下,法院最终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听证权,你知道吗?

1.什么是听证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充分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

2.听证的作用
给予行政相对人充分陈述、申辩的机会,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益于充分查清事实、发现真相;有利于促进行政执法的公正性、透明性;有助于提升行政相对人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

3.听证的适用范围
在行政机关作出的各类常见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等相关法律规范中均有规定听证制度。

4.听证的适用条件
不同的行政行为中,听证的适用条件有所不同。以行政处罚为例,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除另有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电话: 0757-81850699

    传真:0757-81850298

  • 联系邮箱:zhongmiaols@163.com

    联系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简平路1号天安数码城发展大厦1812室

  • 微信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