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

说说行政法那些事 | 03工伤认定,你知多少?

2019-02-25 18:13:00       作者:黄智琴


案例回顾:
陆某是某纺织厂女工, 2017年9月28日15时左右,陆某从工厂车间过马路到对面该厂另一车间领取中秋节福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陆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2017年12月29日,陆某家属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8年2月8日,区人社局认定陆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纺织厂不服,认为陆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在公司门前的马路上,而其工作岗位是在一车间,不需要到马路对面二车间,故其并非是在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杜丽怡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陆某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从而应否被认定为工伤?
相关证据证明事发当日陆某上班时间为15时到23时;陆某是在到工厂二车间领取中秋节福利、经过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职工领取工作福利,是服从公司财务制度、配合公司财务工作、维持公司正常运转的表现,应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有效组成部分,职工领取工作福利的地点也应视同于工作场所。
虽然纺织厂有通知员工在下班后到二车间老板娘处领取中秋节福利,上班时间不可以离岗、否则要被罚款,但该情形并不影响陆某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的性质认定。本案中,职工领取中秋节福利的地点位于纺织厂的二车间,陆某从工作的一车间去往二车间需要穿过马路,故其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处于来往于两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且《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纺织厂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陆某并非是在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根据上述规定,纺织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杜丽怡律师的成功代理下,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纺织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工伤认定知多D:
认定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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