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一审(股权转让纠纷)
办理方式:诉讼
经办律师: 苏艳坚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月*日,扈某某向佛山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冯某向其支付股权转让金人民币30万元。法院立案受理后,向冯某依法送达传票、起诉状等材料。冯某收到材料后,发现扈某某的起诉完全是颠倒是非,其起诉的事实不真实,为此,冯某找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其代理本案。
经了解,事实的真相是这样的:
2007年*月*日,冯某与扈某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冯某持有的佛山市南海****评估有限公司60%的股权,由扈某某代为持有,并以扈某某的名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登记手续,同时确定双方之间是代持股权关系,并非真正的股权转让,如冯某要求,扈某某必须无条例办理股权转出手续。
随后,双方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由于双方实为代持股权关系,故双方之间并没有支付任何股权转让金。扈某某也因此成为了拥有佛山市南海****评估有限公司60%的股权的挂名股东。
2011年*月*日,佛山市南海****评估有限公司被佛山市**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佛山市南海****评估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以其原出资额作为新公司的注册资本,成为该公司的新股东,其中扈某某原持有60%股权折算到新公司后,占新公司股权总额的20%,出资额30万元不变。2012年*月*日,应冯某要求,双方再次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将扈某某代持的股权全部转回给冯某,在这次股权转让办理过程中,冯某为免日后争议,特意在扈某某持有的《股权转让合同》原件上写下“双方于2012年*月*日办理的股权转让是无偿转让,不涉及任何股权交易金,扈某某只是挂名作为佛山市**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和佛山市南海****评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不承担公司因经营产生的一切责任。”以此再次确认双方之间的代持股权关系,在此期间,冯某固定每月向扈某某支付代持股权的报酬。然而,当一切尘埃落定时,扈某某却不顾双方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支付代持股权的转让金,企图谋取不法利益。
经办律师接手案件后,指导冯某准备全部的股权转让材料,为冯某制定针对性强的答辩意见,分析案例判决风险和预判胜算。案例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并对三份原件材料进行了笔迹鉴定,最终,确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真实、有效,而扈某某向法院提交鉴定的证据原件中,却发现存在冒签冯某签名的事实,扈某某企图以假乱真,隐瞒事实真相,恶意制造诉讼的野心也因此暴露无遗。法院经过全面分析、讨论,作出(2012)佛*法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之间代持股权的事实,驳回扈某某全部诉讼请求。扈某某收到一审判决后仍不死心提起上诉,而面对铁一般的事实和证据材料,二审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办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关于个人之间对股权代持问题的案件,案件取得胜诉的关键点在于“真股东”保留了双方关于代持股权的协议,以及出资、验资等证据,使得“假股东”在诉讼时,无法通过制造虚假文件颠倒事实,也为双方在发生争议时提交了有力的证明。当今社会,公司、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很多人往往因为各种原因不便作为公司、企业的登记股东,出现了“隐名股东”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是实际的出资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投资权益,确定自己真实股东身份的证据就在于双方之间签订的代持协议。因此,在作为“隐名股东”之前,必须注意协议的签订及约定的内容,以防日后发生同类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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