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

一张银行转账单能否要求他人还款

撰稿人:庄志茂       发布时间:2014-11-18 21:39:00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吴某把做汽车美容生意的罗某告上了法庭,声称罗某在2011年6月以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14.5万元,其便通过个人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了14.5万元给罗某,但罗某收到款项后从未表现还款的意愿,甚至拒绝与吴某见面,所以吴某凭着仅有的一张银行转账汇款单据向南海区法院提出控告。南海区人民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予以立案。罗某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时大吃一惊,吴某是自己汽车美容店的客户,仅见过一次面,而自己从来没有向吴某借款,怎么无端就给告上法庭了呢?

二、律师工作:

罗某找到了本所律师,希望律师提供关于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服务。经调查,罗某经营的汽车美容店营业范围包括汽车的维修、美容以及二手车买卖等服务项目,吴某在2011年6月份转账给罗某的14.5万元是用于向罗某购买二手车辆,后来吴某因车辆款式不合适就放弃了购买,转而向罗某购买了价值9.5万元的汽车配件,并于2011年8月22日安排其朋友王某向罗某收取了余款5万元。

由于罗某在经营过程中没有保管好送货单等凭据,律师从罗某及吴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基础的角度,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1、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吴某起诉的时间早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不具有胜诉权。

2、吴某与罗某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借条或者借据,且双方互不相识,没有实际交际往来,不存在借款的信任基础,双方之间只是曾经因为买卖交易而发生过银行转账,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三、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为吴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诉讼请求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判后吴某没有进行上诉。

四、律师提醒: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大量的民间借贷案件表明,这类案件很容易发生在亲友或生意合作伙伴之间。之所以如此,一方往往认为对方是相识之人,对借条之类的凭证不怎么放在心上,等有了纠纷,才后悔不迭;而借条、欠条等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因此,建议当事人在经济往来中,无论关系亲疏,在收到他人银行汇款的同时,应保存好相关的交易资料,而出借款项时应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以防范不诚信方提起“虚假诉讼”的法律风险。



作者:律师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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