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

职业病的特殊赔偿 ——工伤赔偿的同时能否追讨人身损害赔偿?

撰稿人:苏艳坚       发布时间:2014-12-11 21:37:00


案件类型:劳动仲裁(工伤赔偿)

办理方式:仲裁

经办律师: 苏艳坚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年底,年过半百的焊接工人郭某某感到身体不适,于是到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医生的意见为考虑矽肺病的可能,并要求进一步检查。医生的意见对郭某某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打击,为查清病情,2013年1月24日至6月28日期间,郭某某到佛山市职业病防治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过医生详细检查,最终确诊其患有矽肺病(壹期),也就是大家平时所说的“尘肺病”。在这半年的住院期间,郭某某花费了自己辛苦赚来的大部分积蓄支付巨额的治疗费用,生活也因此变得十分艰难。

然而与此同时,郭某某服务了十多年的工作单位,却在发现郭某某有患上职业病的可能时,选择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终止与郭某某的劳动关系。除了向郭某某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外,对于工伤赔偿部分,用人单位则只愿意支付两万多元,并在《收据》上写上“今后职业病报告结果不管如何,一律不追究工厂责任”,想以此推卸责任,并要求郭某某在《收据》上签名后方可收取款项。考虑到需要控制病情和缓解生活困难,郭某某无奈之下只能接受了这不平等的要求。但失去工作对郭某某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在家人和朋友的分析和帮助下,郭某某认为自己患上这种疾病是因为长期的焊接工作而引起的,工厂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经过向相关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郭某某被确定于2013年6月28日因工受伤(被确定患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为2个月,伤残等级为七级。凭着《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郭某某在与工厂磋商无果的情况下,来到了****区法律援助处请求法律帮助。法律援助处在得知郭某某的情况后,接受其申请并及时为其指派了援助律师。

办案过程中,经办律师在与郭某某交谈时,郭某某告知经办律师,自己从老乡处得知曾经有一名老乡同样患上矽肺病,该老乡在要求工伤赔偿的同时向法院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故郭某某也想效仿其老乡,要求经办律师在劳动仲裁阶段除了工伤赔偿外一并提出人身损害赔偿。根据以往办案经纶,经办律师认为郭某某的要求超出了工伤赔偿在劳动仲裁阶段的法律规定,但为了明确郭某某的请求是否合法、合理,在经过翻查大量的法院案例和法律法规,经办律师发现佛山市**人民法院(晏庆海工伤案)、佛山市**区人民法院确实有过相关的案例,而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但由于这些案例和法律法规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方可适用,对于劳动仲裁阶段却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案例支持。因此经办律师向郭某某阐明,其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在劳动仲裁阶段无法可依的事实,并分析了劳动仲裁依法可予以支持的费用项目。但郭某某深信老乡的说法,仍坚持工伤赔偿的同时一并提出人身损害赔偿。

鉴于郭某某的坚持和诉讼阶段确实有过相关案例支持部分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如精神抚慰金),故经办律师指导郭某某搜集相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证据以作仲裁准备,并为其起草了请求包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仲裁申请书》。

2014年2月12日,郭某某向佛山市**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及人身损害赔偿等合计共1759415.61元。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3日开庭审理案件,庭上双方根据各自观点对人身损害赔偿是否应予支持进行了激烈辩论。2014年3月25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劳人仲案字【2014】192号《仲裁裁决书》,支持了郭某某提出的工伤赔偿,但由于人身损害方面的赔偿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定情况,故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等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职业病引起的工伤赔偿案件,与一般的工伤赔偿案件不同,本案在提出工伤赔偿的同时也提出了人身损害赔偿。虽然在仲裁阶段的结果只支持了工伤赔偿的部分,但根据佛山地方包括区级法院及市级法院的有关案例显示,郭某某要求的人身损害赔偿中精神抚慰金确实有法院支持的判决,因此,虽然劳动仲裁未能支持,但在一审、二审阶段,极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对于其他因职业病引起的工伤赔偿案件,在提出赔偿请求时有一定的启发和指导意义,也为律师在办理同类案件时提供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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